5、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1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,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,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。这里的“跨地区”,是指跨不同法定最低标准的地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社会保险法》均未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。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18条明确规定: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,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,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,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"
6、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30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。
7、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许可,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,对劳务派遣单位,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合作联系:
166-236-88889
159-2380-7556
166-2305-9994
195-6225-1890
187-1676-0303
177-8347-2764